查看原文
其他

侦可刑 | 一起吸大麻,为何只有我坐牢?

钱塘检察
2024-10-22

海归青年黄某,高中毕业后就前往国外留学。期间,在朋友和周围环境的影响下,黄某相信了大麻可以为自己的艺术创作带来所谓“灵感”,于是开始吸食并逐渐成瘾。


毕业回国后,出于寻求感官刺激、排解创作压力的目的,黄某明知大麻属于被管制的毒品,且对身体危害极大,仍然忍不住继续吸食,还与同样吸食大麻的小飞(化名)成为了好友。


2023年9月,小飞到黄某家中做客时,黄某“大方”地拿出大麻与“好兄弟”分享。同年12月,小飞欲购买大麻,两人一拍即合。为逃避监管,黄某从境外软件上找寻购买渠道,深夜与小飞一同前往交易。取得包裹后,二人迫不及待地在黄某的车辆内吸食。后黄某将剩余大麻放置在家中用于随时吸食。



本以为此事神不知鬼不觉,没承想还是被公安机关发现了线索,并立案侦查。经查明,2023年9月至12月期间,黄某还多次容留小温(化名)在其家中吸食大麻。经尿液毒品检测,黄某、小飞、小温尿检结果均为阳性。


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,黄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,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近日,经钱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。


检察官提醒:大麻具有致幻和成瘾性,吸食大麻对呼吸系统、免疫系统、神经系统均有严重伤害,因此我国将大麻作为毒品严格管制。容留他人吸毒看似只是“好意”为朋友提供便利,实则在为毒品犯罪提供“温床”,不管是否主动实施容留行为,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容留,都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,切勿抱有侥幸心理,以免触犯法律追悔莫及。对于留学生群体而言,更应加强心理防线,了解毒品危害,珍爱生命,远离毒品。




法条链接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

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二条规定

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,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:

(一)一次容留多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;

(二)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;

(三)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;

(四)容留未成年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;

(五)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;

(六)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七)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。

向他人贩卖毒品后,又容留其吸食、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,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,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。

容留近亲属吸食、注射毒品,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作为犯罪处理;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,可以酌情从宽处罚。






供稿:第二检察部

编辑:周易


钱塘检察法律文书获评优秀!

钱塘区院去虚就实 去繁就简 扎实开展实务训练

“八一”建军节 | 热烈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7周年

聚焦学习贯彻三中全会精神,大检察官研讨班在京开班



继续滑动看下一个
钱塘检察
向上滑动看下一个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